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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建筑工程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,經(jīng)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。
2、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后,驗收具體經(jīng)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,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,并在驗收前1-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。
3、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(guī)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監(jiān)督員到現(xiàn)場進行驗收,參加驗收的消防監(jiān)督員應著制式警服,佩帶《公安消防監(jiān)督檢查證》,具體驗收程序如下:
(1)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。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,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,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(diào)試情況,監(jiān)理單位介紹工程監(jiān)理情況,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。
(2)分組現(xiàn)場檢查驗收。驗收人員應邊檢查,邊測試,并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。
(3)匯總驗收情況。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,按子項、單項、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、評定結(jié)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,并將初步意見向建設、施工、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,對不符合規(guī)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。
4、參加驗收的建設、施工及設計單位發(fā)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,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,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。
5、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后,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。
6、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,行文呈批表,并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。
7、建設單位到窗口,出具回執(zhí)取回驗收意見書;
8、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,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》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,整改完畢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,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。
9、建筑工程驗收不合格的,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。申請復驗時,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。